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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中学生网上发帖骂警察 警察删帖并对其处行政处罚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、Nikita灬    時間: 2014-1-11 11:37
標題: 中学生网上发帖骂警察 警察删帖并对其处行政处罚

  人民网奎屯1月9日电 1月7日,新疆奎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经过几天的缜密侦查,抓获违法行为人刘某,破获一起网上发帖侮辱奎屯警察的治安案件。

  经查,违法行为人刘某,17岁,奎屯市人,奎屯某中学学生。2013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,刘某与同学聚会饮酒后,在回家途中,走到乌鲁木齐东路与沙湾街交叉路口时,遇到了奎屯市公安局的巡逻民警。看到正在执勤巡逻的民警后,有些醉意的刘某出言不逊骂警察是 “TMD勺子、有病…”。见此情景,巡逻民警一面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;一面让刘某的同学劝其回家醒酒。

  然而,回家之后,刘某越想越没有面子。于是,他便借着酒劲在网上发帖说:“奎屯警察垃圾,老子操你们!…”。此帖发布后,不少网民跟帖转发和吐槽评论。不仅严重损害了奎屯公安民警的声誉,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。为此,2014年元旦,奎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一面对刘某在网上发布的帖子进行删除;一面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和取证。

  1月5日,经过民警的信息筛选和摸排调查,最终确定了刘某的作案嫌疑。于是,1月6日,正在学校上学的刘某,被民警依法传讯到刑警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。

  面对确凿的证据和民警的讯问,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为了出气、泄私愤,故意在网上发帖侮辱奎屯警察的违法事实。

  鉴于刘某的违法行为,奎屯市公安局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之规定,依法给予刘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,改过自新!

  编者注: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如下 

   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  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  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  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  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  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  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
作者: qzhzwan    時間: 2014-1-11 11:56
消灭零回复!
作者: maomao1983    時間: 2014-1-11 22:52
骂警察不如抢他老婆
作者: 10579230    時間: 2014-2-19 15:17
急的时候找,闲了时候骂,典型的天朝子民!!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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